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李红
本报讯 32岁的刘某5年前到莆田涵江一家公司应聘司机,该公司车队队长曹某作为介绍人,收取了他2000元的聘用保证金,并约定刘某辞职后,将该保证金退还,可当今年1月份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讨要2000元保证金时,公司和曹某却开始互相推诿,拒不退还保证金。刘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法庭。日前,涵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令曹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刘某保证金2000元。
据了解,刘某是江西抚州人,2006年他经曹某介绍,到莆田市某公司应聘驾驶员的职位,其间身为该公司车队队长的曹某向刘某收取了聘用保证金2000元,并写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除写明收取刘某2000元保证金的事实外,还书面约定在刘某辞职后将该保证金退还刘某。
今年1月份,刘某决定从公司辞职,当他辞职后向公司及刘某提出索要2000元保证金时,公司领导表示,保证金一事是其与曹某订立的,应找曹某索要,而曹某则表示,收取保证金是公司的指示,要找公司协调,双方互相推诿,导致刘某始终无法索回保证金。
一怒之下,刘某将曹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涵江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6年刘某经曹某介绍,被聘为该公司的驾驶员,当时曹某向刘某收取保证金2000元为事实,可予认定。曹某没有依据而向刘某收取保证金,现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后把保证金交纳给公司,故曹某应将向刘某收取的上述保证金返还给刘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