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南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把市值5万元的宝来轿车,“作价”300万元当抵押物;把市值约60万元的房子,当成280万元的抵押物。根据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原告要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等同价值的担保物。但是卧龙区法院在审理判决一起被告为河南一公司的案件时,法院法官违规为原告提供了担保物。该案的审判长称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领导签过字,让这样做的”。
河南胜达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卓称:2010年12月2日,胜达公司在南阳莫名其妙卷入一场合同纠纷官司。原告程某、宗某将胜达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索赔钢筋款共计400多万元,两原告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和相关担保。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受理后,对原告程某提供担保的财产——担保人孟水昌名下的一栋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宗某名下的一辆轿车予以查封。问及市值5万元的二手轿车、市值约60余万元的普通房产,价值加起来不到80万元,法院为何将这两个担保物“作价”为580万元,并据此查封了胜达公司6个账户时,该案的审判长刘庆文坦言,他们并未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子和车子予以查封,的确没有去车管所和房管局办理过相关抵押手续,之所以这样,“因为我们领导签过字,让这样做的”。刘最后称,他们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审理有误”。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李风华律师认为,如果申请人只提供了少量财产作为担保,而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这对被申请人而言显然极不公平,易产生腐败。 (郑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