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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财政部网站,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