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1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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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美容店点痣被烫伤
消费者获赔6000元
 

N本报记者 林可 通讯员 张莉 张连弟

本报讯 到美容店点痣,却被项目所用的药水烫伤,昨日,经福州晋安区工商局调解,消费者汪女士终获6000元赔偿。

四川的汪女士在福建晋安一家服装厂打工。两周前,她到福马路某美容店点痣,由于美容店工作人员不小心滑落瓶盖,导致点痣药水倾洒在汪女士的脸上,将其烫伤,其耳垂以下、下巴以上留下一道狭长的斑痕。

当晚,汪女士疼痛得难以入睡。次日,美容店店主在汪女士的要求下,随其一起去医院检查,医生称要3到6个月的时间才能治愈。店主同意赔偿汪女士1500元。

但此后,美容店赔偿一直未兑现,无奈之下,汪女士只好向晋安工商局申诉。在工商调解下,汪女士提出,美容店需赔偿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750元,并负担医药费直至痊愈,美容店店主拒绝。几天前,工商人员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于达成和解,在之前赔付1500元的基础上,美容店将一次性追加4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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