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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9日,宁夏银川市中院对自治区高院原副院长马彦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马彦生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马彦生利用担任固原市中院院长和自治区高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20余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同时,一审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马彦生具有自首情节。
2011年8月,马彦生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1年9月,宁夏人大常委会撤销马彦生的自治区高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