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侯希辰
本报讯 从今年2月1日起,《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实施。昨天,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进行解读。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表示,《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将使我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有了新依据,对解决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候突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该条例规定,省环保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界或跨县(市、区)界交接断面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水环境质量出现异常时,省环保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设区市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这将确立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跨区域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
“过度的水电开发是制约流域水质改善的重要原因。”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措施。若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将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