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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拒不召回问题车可罚百万元
国务院拟出台相关条例,以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N法制晚报 据新华社电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将扩大汽车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

明确何为“缺陷汽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此外,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不配合调查或吊销许可

在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时,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有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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