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可
本报讯 当你在使用的各种各样的卡上看到“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当你购物时瞧见店堂里挂着“打折商品、珠宝首饰概不退换”……其实,在许多不经意间,你已成了“霸王条款”的“受害者”。诸如此类的“店堂声明”、“顾客须知”,在我们的身边比比皆是。由于提供方都是经营者,条款全部由经营方单方面拟订,没有和消费者事先协商确定,带着霸气,因而被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士称为“霸王条款”。
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工商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网络、金融、房地产、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鼓楼工商局12315负责人表示,“霸王条款”有着共同的特点:合同制定方也就是经营者,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限制或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减轻自己的义务;出现争议时限制消费者选择解决的途径等。
本报将推出“霸王条款”征集行动。如果你再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赶紧与我们取得联系,你可以发微博@海都报,或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8111反映,我们将请有关职能部门为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