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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事记
首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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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诉法二次“大修”草案解读(上)
 

N综合 新华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等。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出席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修法工作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看点1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被称为“小宪法”。

解读:这是历史性突破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著名刑事诉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这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历史性的突破。

看点2 防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变“口供至上”为“物证为王”

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有人专门研究了近年来的二十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大多都是刑讯逼供造成,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专家吕忠梅说,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倒逼合法取证,把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转变为“物证为王”。

看点3 强化对辩护权的保护

冤假错案的发生,除了刑讯逼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不重视律师的辩护。

为了强化对辩护权的保护,刑诉法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如在侦查起诉阶段,允许被告人请律师、请辩护人;把律师法修改后确认律师享有的权利,都写进了刑诉法;明确规定如果辩护人涉嫌犯罪,必须异地办案。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解读:律师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致,引发过争议。“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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