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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事记
首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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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事记

 

第一阶段(1949年—1979年)制定刑诉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阶段(1980年—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

1980年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6年3月17日,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刑诉法二次大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入宪法。司法实践中出现和发现的很多问题反映出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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