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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经营者需担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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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巡回法庭定期进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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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巡回法庭定期进商场
还进银行和社区,有利于提高消费维权调解成功率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邱何娟 张丽媚 朱虹

本报讯 今后当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不用再担心相关部门调解后而商家反悔的情况发生。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各区县(市)的法院、工商、消委会将联合共同调解消费纠纷,成立消费纠纷维权站,定期进商场、银行和社区,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强制执行,免去打官司的麻烦。

新机制有利于形成调解合力

据福州市中院民一庭庭长陈锐介绍,近年来,在福州每年都要出现2万多件大大小小的消费类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福州市中院在去年就开始与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研究探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路。经过多方研究,这三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前,对于工商机关、消委会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只能自己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资源投入被白白浪费。以前未经工商机关、消委会调解的涉消费纠纷,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增加了救济成本,占用了紧缺的审判资源,当事人认为最终都要向法院起诉才能根本解决,故接受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意愿不强。

如今,法院、工商、消委会有了邀请调解、协作调解、诉前调解及委托调解制度,形成了工商机关、消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双向协作机制,使各自单独开展的调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调解合力,实现优势互补,为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便捷、高效的诉求渠道。工商机关、消委会邀请法院协助调解,或法院邀请工商机关、消委会协助调解,有利于发挥法院的法律知识及审判经验优势和工商机关、消委会的涉及工商管理及消费维权的专业知识优势,共同做好对当事双方的说服疏导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最重要的是,健全了司法确认程序,对经工商局、消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经法官确认,调解协议便有了法律效力。这样就不怕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了,大大增强了消费者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同时减少了消费类官司,但又起到了消费维权的效果。

福州全市已推广该做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州各区县(市)的基层法院均设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进商场、银行和社区,与工商、消委会一起开始消费维权,化解矛盾。同时,在福州中院指导下,各基层法院成立消费纠纷社区维权站,采取“指导、参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执行”的形式,一站式化解消费矛盾。在此类案件设立中,法院明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应当由经营者进行举证。这一举证责任的明确,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商品类的消费维权,福州中院也探索金融服务类的维权。不久前,福州中院与建行联合成立金融法律服务中心——法官进驻银行上班,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并在纠纷时指引合理的维权形式,并努力化解双方矛盾。目前,在福州市建行五一支行,成立了福建省首家驻金融系统法律服务站。

征集令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如果你在购物、旅游、快递、保险、理财等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或是遭遇某些行业“霸王条款”十分郁闷,请拿起电话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将你的遭遇告诉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将你反映的情况和诉求进行汇总整理,交到相关法院的法官手里,由他们作出法律咨询意见,为你指明合理的维权途径,并进行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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