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本报讯 做家禽生意的郭先生,因为生意需要,经常外出购买家禽,而每次外出他都会临时雇用不同的司机。2010年3月28日,聂某受雇驾驶小货车,载着郭先生从厦门到莆田一家禽公司买鸡。上午8时许,两人抵达该家禽公司停车场,跟往常一样,郭先生将挎包随手放在车上,只带了手机下车前往公司销售部联系业务。留在车上的聂某发现,郭先生并没有将挎包随身带走,于是,他趁机打开郭先生放在驾驶室后排座位上的挎包,拿走包内的4.5万元钱,随后逃离现场。原来,聂某在与他人赌博时,欠下赌债,偷到4.5万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因赌博所欠债务。案发后,已向聂某追回赃款人民币2850元退还被害人郭先生。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向聂某追缴赃款人民币42150元,归还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