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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儿康复面临师资难题
让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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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解读
 

N赵玉明

本报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历经17年后出台的又一部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是全省221万残疾人及其600万亲属久已期待的一件大事。它凸显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职责,明确社会各部门的基本角色定位,强调广大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全省人民社会生活中一件令人瞩目的大事。

日前,在全省残疾人法制宣传周启动仪式上,据省残联理事长陈震介绍,《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七条,有高度、有广度,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了许多重要原则,规定了具体优惠条款。特别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残疾人参政议政、残疾儿童康复以及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等方面规定上有了重大突破。

一、关键词:政治生活

首次提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候选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残疾人干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二、关键词:经费保障

政府要充分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费。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支持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保障机制。

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留成,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留成,安排适当比例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三、关键词:社会保障

强化了对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自费部分由政府承担。这一规定把我省正在实施的优待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内容,将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残疾人的权益。

此外,《实施办法》还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定了“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各地开发基于残疾特征的各种经济补贴提供法律依据,将有助于提升残疾人的福利待遇。

四、关键词:就业扶持

政府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采取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庇护工场、工(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费。

五、关键词:康复救助

逐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可免费接受抢救性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并逐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项目给予补贴。

《实施办法》创设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制度,其第十九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这将有利于全省4.55万0~6周岁残疾儿童的康复。

六、关键词:便利出行

加快推进住宅、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残疾人持证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无障碍标志。对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公共场所、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住宅、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公共停车场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七、关键词:免费教育

对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应实行免费教育。

在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通小学学前班、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就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具有康复和教育功能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资助,对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应实行免费教育,将原来残疾学生可免费就读的范围从特殊教育学校扩大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就读于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也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

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残疾、脑瘫、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此外,为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实施办法》,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可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较原有规定的25年大为缩短。

八、关键词:残疾预防

残疾预防纳入立法条款

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强化预防接种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减少因疾病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控制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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