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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乌龙逃生”校长“狠狠表扬”
我省拟为学校安全立法 学校担责有望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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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拟为学校安全立法 学校担责有望明确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我省将通过立法,要求政府各部门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校园安全。针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这一难点问题,草案修改稿对各方责任作出明确说明,这将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已有大幅下降,但形势仍然严峻。部分学校为了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减少甚至取消学生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乃至体育课等一些必修科目,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此外,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家长和学校的纠纷,也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

根据草案修改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建立政府主导的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生活管理教师和医务人员,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做好教职工、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草案修改稿规定,校长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为避免家长和学校纠纷不断的现象发生,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已依法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这类情形包括:因地震、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故意造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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