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
本报讯 山上创建采石场,政府部门只批准使用林地4亩,但众股东却私自占用50多亩。12年后,这个采石场的三位股东被依法处理。
2000年初,一个采石场在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青坑岭山创办。2006年1月,经协议,郑某建持采石场全部股份的45%,黄某阳、郑某新、林某贵、庄某忠各持13.75%股份,该采石场法定代表人为黄某阳。
自从采石场创建后,郑某新曾先后四次交纳共计21亩的植被恢复费。2005年4月14日,采石场被莆田市林业局按非法占用林地1.5亩进行行政处罚。同年5月,原莆田县林业局同意采石场使用林地4亩。6月6日,郑某新按申请占用林地15亩向省林业厅交纳植被恢复费用,后因未批而被退回到荔城区林业局。2011年4月29日,郑某建、黄某阳、郑某新主动向莆田市森林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55.24亩。
昨日,记者获悉,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郑某建、黄某阳、郑某新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占用林地用途,造成55.24亩林地被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至二年,分别处罚金3万元、15000元、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