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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3日上午,河南三门峡陕县法院再审开庭公开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3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于4月21日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去年9月,货车司机杨新华交通肇事致三死两伤。今年3月,该案一审宣判,在杨新华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依据,做出判刑两年的轻判。日前,该案被曝光(本报18日A29版报道)。
未赔当已赔“眼花”法官瞎判案
去年9月16日,山西运城张利强夫妇俩开车送女儿去河南一所大学报到,张的大姨子小姨子随行。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杨新华驾驶的货车撞上张的小车,张的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张和小姨子受伤。杨新华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3月,河南省陕县法院以“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实际上受害人当时并没有获得赔偿。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把有关证明中据称被告能积极赔偿看成了已经积极赔偿,所以判错了。这个证明是审理此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应陕县审案法官强烈要求出具的。
再审前突击赔偿15万交警曾经强行推荐律师
17日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曝光的当天,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高院调查此案是否有猫腻。河南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要求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
陕县法院称,该院早在4月11日已经决定对“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再审,再审于4月23日开庭。
23日,此案在陕县法院再审。出事几个月来一直没有做出赔偿的被告人杨新华方面,在再审开庭前一天内,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但公诉人不认可这是“积极赔偿”行为。
庭审中,受害者律师披露,车祸发生之后,张利强自己花2万元委托了一个律师,但交警以不能保证迅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和保全事故车辆为由,推荐了一个律师,张只好接受,这个律师收费4万多。这个推荐律师把案件民事部分放在湖滨区法院审理,造成一个本应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一分为二。
刑期从两年改为三年半再审开庭改正三项错误
昨日,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是四年到五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最终陕县法院再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再审对原审判决做了3点纠正:
第一,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地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纠正,明确杨新华承担的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三,在量刑方面,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做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已经予以改判。
启动错案追责制度眼花法官被移送法办
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陕县法院审判员水涛,也就是称“眼花”判错案的法官,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高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此外,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审核把关不严,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日,主管刑事审判的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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