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张贵峰
2010年9月,胡连友在网站上发布湖南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警察卿良杯涉嫌“涉黑护黑、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等网帖。2011年7月,郑航等以胡连友涉诽谤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近日,当地法院判决胡连友诽谤罪成立,处刑2年。这引发争议。(见本报今日本版)
和此前许多地方的官员动辄“跨省缉捕网友”比起来,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放弃直接使用警察权力而打官司,确实有某种进步性,但这一判决,仍让人感到遗憾。
郑航作为公安局长当然也享有不受诽谤的公民权,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他,其名誉权显然不宜与普通公民简单等量齐观,尤其是当这种名誉与公安局长的行政作为密切相关时,更是如此。胡连友“涉黑护黑、滥用职权”等质疑,指向的均非个人私德,而关乎公权力运用的问题,而依法履职并接受公众监督,这是官员的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将公安局长的履职品质简单视为个人“名誉”,并将对此的质疑视为诽谤,不合理,也不利于“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如果批评一下官员就要遭受指控乃至被判刑,谁还敢去“批评”?正如去年最高检察院负责人指出的,“办理诽谤案件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
现实生活中,受限于种种条件,批评质疑官员的网帖不可能绝对没有差错,而一旦出错就被视为“诽谤”,人们只能噤若寒蝉了。对此,法院得审慎,谨守“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