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林逸群
本报讯 闽清县两辆摩托车相撞,其中一辆车后座上的人掉下来,摔得骨折。两名骑手都很火,先对骂,再对打,还把车移到路边,当时都没报警。后来,警察赶到现场,发现现场遭破坏,痕迹不清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相推卸责任,都不愿承担伤者的赔偿责任。
近日,闽清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进行调解。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毁坏了现场证据,使责任无法分清,应平摊赔偿责任。
2012年1月11日,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闽清坂东街,与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其车后座上的郑某从车上摔下造成手骨骨折,黄某也从车上摔下擦破了皮肤。该事故最终导致郑某、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骨折的郑某要求黄某和陈某赔偿4.6万元。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郑某、黄某、陈某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和陈某甚至当街对骂,指责对方,并拳脚相加。在周围好心人的劝解下,两人停止了打骂,将事故现场各自的车辆移动到路边,之后两人驾车将受伤的郑某就近送往医院,但都没有及时报警。
到了医院,黄某才报警,警察由黄某、陈某带领到事故发生现场取证,发现由于事故车辆移动,现场痕迹不清楚,根据采集的证据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具体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同时,黄某、陈某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执一词,互相推卸责任,同时事故中黄某也有轻微受伤,因此他要求陈某做出相应赔偿。
案发后,警察多次进行调解,但由于责任无法认定,黄某和陈某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来到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的黄法官耐心主持调解。他说,根据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郑某的受伤,两名摩托车驾驶员都有过错,都需要负责任,及时救助伤者是对的,但不应该移动现场,导致关键证据的缺失,责任无法认定。由于两人各自的过错,使责任无法分清,应该平摊赔偿责任。最终,黄某、陈某愿意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即去银行取钱并将现金交到伤者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