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洪德木 通讯员 陈敏
本报讯 未经许可,盗伐林木,日前,犯罪嫌疑人郑某、郑某宁被莆田涵江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09年12月,嫌疑人郑某、郑某宁私自向涵江某村朱某等五户村民购买该村山上的马尾松林木(系生态公益林),次日,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前往该山场砍伐马尾松林木,并将砍伐的马尾松林木销售给莆田市某工业区内一承包人。近日,当犯罪嫌疑人郑某以同样手段盗伐马尾松林木并准备运往涵江白沙销赃时,因车辆陷埋在下坡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两次被盗伐马尾松林木的原木材积共约38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