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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使用不满5年不得开挖
我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日前编制完成,现起至5月25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N本报记者 杨永敏

本报讯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昨日,记者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表可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fjjs.gov.cn)“意见征集”专栏下载,可在5月25日前将意见表反馈至该标准编制组。

涉及多种管线的工程各单位应同步施工

《征求意见稿》指出,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结构安全的;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情形。

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法规规定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申请。据悉,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书面报送次年度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批后应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施工,同一项目不得多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除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和持有地方人民政府许可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年度总计划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因之前违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章未处理记录,或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不予许可。

学校出入口50米内路段 不得申请占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要机关、学校及各应急单位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距离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立体交通设施、隧道及公共交通站点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路段,都不得申请占用城市道路。

另外,道路主干道、广场,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等其他情形,也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征求意见稿》要求,桥梁桥孔宜保持空置状态,只限临时用于绿化、设置市政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需要临时使用桥孔的单位,还应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使用桥孔的单位应保证桥梁的安全,并配合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等作业。

桥梁绿化不宜种植攀援植物。因特殊情况确需种植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借用桥梁、隧道架设各类悬挂物的单位,在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时,应自行将依附在桥梁、隧道上的悬挂物拆除或者迁移。

重点路段挖掘需提前在媒体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经批准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申请单位方可按审批的内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予以恢复。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期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继续作业。

在市区重点路段进行较大型占用、挖掘施工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提前5天将挖掘地点、范围、期限等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给予公布后,方可施工。

此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成立两人以上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监管小组,对经许可的应急抢修、维护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施工过程巡视不少于两次,20米以上的占用、挖掘项目巡视不少于三次。对未经许可违章施工和经许可但超期或存在不安全、不文明、不按设计要求、不按审批范围、不配合移交修复、损坏市政设施等违规行为,应拍照取证、督促整改,并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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