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12年起,连续5年对航运相关企业实施奖励政策,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意见指出,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属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及以上奖励。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金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及以上给予补贴,补贴年限长达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意见规定,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可达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