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4版:证券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震荡调整 静待利好加码
大幅超募将重上发审会
新基速递
□新股中签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幅超募将重上发审会

 

N中证

证监会昨日召开媒体通气会,宣布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发行市盈率超过同业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募集资金大幅超过资金需要量,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一是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通知指出,发行人应以中证指数发布的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作为比较基准。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照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业绩;或者按照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

二是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三是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一是发行人按照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大幅超过募投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按照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大幅超过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三是其他需要重新上发审会的情形。

四是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还表示,证监会将优先审核西部地区拟上市企业,并均衡安排两个交易所的审核进度。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