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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潭实施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注册在实验区的航运、保险、服务外包、物流等业务可享免征或差额征收优惠
 

N福建日报

本报讯 21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注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航运、保险、服务外包、物流等业务实施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这些优惠政策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1日起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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