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福建日报
本报讯 21日,海关总署在北京宣布出台《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意见》。《意见》从加快口岸开放建设、创新通关制度、实施优惠税收政策等10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支持构建平潭全方位开放格局。
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意见》提出,海关总署将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分线管理制度,建立以企业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与分线管理模式相匹配,与优惠政策相配套的“进出便捷、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海关通关制度,这样既能确保国家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又能确保海关监管实际到位,从而更好地服务平潭开放开发。
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意见》提出,海关要抓紧与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货物清单》和《“二线”不予退税货物清单》细则。同时,支持平潭在有关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及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确定前,对于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生产必须进口的货物,在报经海关总署同意后,试点实施特殊区域内保税、免税政策。
海关总署支持平潭在分线管理模式实施前,选择试点企业,先行开展选择性征税政策试点。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具体优惠如下:从境外进入平潭的保税料件,在平潭加工为成品后,内销时由企业自主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或是按成品征收关税。该政策实施后,将有利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新兴产业基地。
海关将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同时,支持平潭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和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并对平潭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加强两岸海关合作。《意见》提出在ECFA框架下,加强和扩大两岸海关之间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签署《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并在平潭先行先试。比如,试点开展“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海关合作,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积极推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货物往来畅通化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为打造海峡两岸便捷往来通道,将加快在平潭设立一类口岸,支持平潭至台湾的货运航线和海上快捷客货滚装航线发展,支持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平潭,实施更加便捷的口岸通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