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章微
本报讯 近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昨日,省卫生厅转发了该通知。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经营熟肉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禁止其在经营过程中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