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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需封存
我国拟建统一犯罪信息库;避免“一朝为贼终身为贼”标签效应
 

N据新华社电 法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不同部门分别建立犯罪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封存。

不同部门信息库互联互通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

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文件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

意见提出,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禁提供

有关负责人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过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为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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