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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 论文作假3年内禁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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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教育部拟规定 论文作假3年内禁授学位

 

N新华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公众可在8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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