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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入法”有多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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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7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良知入法”有多大可行性?

 

N萌初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近日在某论坛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他建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此论引发争议。(近日《潇湘晨报》)

所谓“良心入法”,按照马贤兴的构想,就是通过立法,将良知从一种软性约束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约束,从而强化良知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价值。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设想有多少可行性呢?

我们都知道,法律和良知并不排斥,但毕竟分属不同的领域,承担不同的社会职能,正如人们常说的,“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而“良知入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这势必引发冲突:一个人的行为可能违背良知但不触犯法律,这个时候该由法律还是良知来审判?

马贤兴说,“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其实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良心靠不住,才需要法律,因为良心是柔软的,随时可能因为外界的干扰而变化,而法律制度是刚性的。

在法律没有出现之前,社会规范早已存在,譬如良知、信仰和风俗习惯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们发现良知等形而上的东西不足以约束个体行为,也就是“靠不住”的时候,法律才出现。从社会进化角度看,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也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社会规范。所以马贤兴的那句话应该这样说:“法律都靠不住了,良知还有用吗?”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良知入法”如何操作。不可否认,当下许多问题都可归结为良心缺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良知入法”就可以解决一切。一方面,我们无法将良知量化,规定良知缺失该受什么样的处罚;另一方面,严厉的法律尚不足以震慑不法之徒,空洞的良知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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