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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居民医保 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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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城镇居民医保 补助标准提高

 

N见习记者 缪星象

本报讯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252号)。

根据通知,我省确定今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元,各地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应于9月30日前足额到位。

我省还明确强调,目前尚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的地方,要在年内出台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此外,我省还要求各地可结合医保基金支付能力,选择性地将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帕金森氏病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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