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黄青付 许美华
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莆田下发23万元救助资金救助全市9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荔城区是此次救助最多的地区。前几天,4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从荔城区检察院领取补助金共7万元。
【回顾】车祸身亡赔偿难讨钱
2011年3月9日22时许,李某驾驶轿车从黄石往笏石方向行驶,途经漳东线路段时,与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摩托车上载着徐某。经碰撞,徐某当场死亡,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李某弃车逃离现场。
2011年7月12日,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是,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至今仅仅向佘家赔偿1万元,向徐家赔偿3万元。两个被害家庭向检察院提出这起交通事故已给他们的家庭生活造成困难,要求予以救助。
荔城区检察院认为,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给两个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他们的近亲属却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经审查,其提出的救助请求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规定。对此,为两个受害家庭各申请救助资金2万元。
在此次申请补助的被害人家庭中,李某、黄某的家庭与徐某、佘某有着同样的不幸经历,因家属遭遇交通肇事事故,他们分别获得2万元和1万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金。
【解读】救助资金是一项民心工程
“2011年莆田检察系统启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规定。这是发放的首批救助金。”荔城区检察院纪检组长陈建奕告诉记者,救助金由财政拨款,专款专用,使用由政法部门申请,政法委审批,民政部门支付。提请研究的个案补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3万元。
陈建奕表示,在被害人及其家庭遭到一次伤害后,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往往会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应运而生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但救助毕竟是一次性的临时应急帮助,只能暂时缓解困难,今后的生活还得靠自己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