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中国青年报
核心提示:四大节假日公路可免费通行了。这让众多车主满怀期待,是否在不远的将来,那些超期收费的高速路也能真正实现免费?去年6月14日以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对收费公路进行了专项清理工作。一年的专项清理已经过去,但停止收费的高速公路却屈指可数。
与此同时,收了钱的高速公路运营者,责任却模糊不清,消费者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高速超期收费比比皆是
在此次北京暴雨中造成100多辆机动车被淹的京港澳高速公路,原名京石高速公路,是北京第一条收费高速公路,1987年11月开始收费至今。近年来,有关停止该高速公路超期收费的建议不断。
1992年,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就建议,“停止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收费”。2005年,北京市审计局向北京市人大代表出具的报告让李淑媛惊讶,原来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
而在2004年,北京市路政局曾在一份答复书中提到,“据首发公司测算,京石公路还清贷款本息的时间是2026年。”
在全国,这样的高速公路不胜枚举。1994年4月,成渝高速重庆段开始收费,1999年9月,该高速公路就已收回了18亿元的建设投资。但至今这条高速公路仍在继续收费。投资33.8亿元的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为12.65年,但批准的收费年限为30年。
还贷公路变身“印钞机”
1984年,国务院提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创立了车辆通行费收取制度。通过贷款,一批高速公路迅速修建起来。这些高速公路原本应该在还完贷款之后停止收费,但就在这个过程中,还贷公路却通过变更经营主体等方式变成了经营性公路。
以京港澳高速(原京石高速)为例,在1993年12月以前,京石高速属于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但到1993年12月,该高速公路50%的收费权由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取得。1999年12月,首发公司取得该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这条公路就由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彻底变成了经营性收费公路,并且重新获得30年的收费期限。这样一来,这条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就被拉长到了42年。
尽管早就还清了贷款,但一些高速公路依然有权继续收费。高速公路随之成为“印钞机”。据2010年的数据,全国19家主营业务包括路桥收费项目的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59.14%,平均净利率也达到35.51%。
2008年,国家审计署公布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针对这种超期收费情况,作出的结论是“不合理但不违法”。
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何时能够解决?至今看不到答案。
人车遇险 运营公司常诿责
如果说解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那么,近年来在高速公路运营当中暴露的安全问题则引起不少争议。
在今年北京暴雨中,有的高速公路一度淹没100多辆机动车。面对这样的损失,很多车主疑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道路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是否真正发挥了维护道路安全的作用,比如积水的路段是否达到了国际通行的行业标准,当雨雪来临时,公路的运营方是否有足够的提示?
在出现这些损失的时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都能找到气象部门的数据作为负责的理由,比如“61年来的最强降雨”,比如“历史上罕见的冰雪灾害”等。这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的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把雨雪说成是不可抗力没有依据。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谓的不可抗力要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个要素。“北京这场暴雨不具备这三个要件。”刘俊海说,此外,不可抗力是否一定导致人们受损也值得讨论。当路面已经出现大量积水的时候,公路运营方是不是应该及时告知车主,或者干脆关闭相应路段,不能把责任推给老天爷。
在律师庞标看来,保证安全畅通是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最基本的义务。这个基本义务的落实需要依靠大量的细节。比如,在多大的降水条件下能够保证路面不积水?能扛得住几级风几级雨?当出现路面危险情况时能否及时作出足够的警示,甚至封闭道路?当路面拥堵,是否应该减免通行费?
庞标说,当路面维修、拥堵造成通行不畅的时候,已经侵害了车主的利益,就应该减免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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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成“印钞机”
最佳推荐理由:收费与责任要对等。
——读者小林(该读者获稿酬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