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赵勇
近日,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倒的1岁女童雯雯,冲过去将其推开导致自己腿部被碾压。而后,佛山交警认定李舒舒横出道路妨碍交通安全,应承担25%的责任。市民认为李舒舒救人受伤反被追责很不公平。(8月2日《广州日报》)
很多网友觉得,这样的事故认定太寒心,今后都不敢做好事了。不过也有人认为,李舒舒的确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并无不妥。
感情不能代替法律,这没错,但问题在于,如果离开交通事故的前因后果看待李舒舒的交通违法行为,理解就会有偏颇。当地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恰恰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看似理性实则无理。
李舒舒突然横出马路,其出发点是救人,并非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就好像正当防卫,也并非要故意伤人,实乃不得已为之。这样的责任豁免,不仅在正当防卫条款中体现得明显,即便是交通违法事件中也早有先例,比如出租车司机为了送危重病人去医院而闯红灯,大都可以免予处罚。那么,同为救人,为什么李舒舒就不能免予处罚呢?
对于突发情况下被迫违反交通法规的善举,豁免责任已成惯例,即俗称的“人性化执法”。这样的责任豁免,并不是个别人所称的“纵容人们交通违法”,而是出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考虑——这种行为有着引导社会良好风气的积极作用。
此事提醒我们,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尽快明确“交通违法责任豁免”的范围和细节。如此,交警执法时有统一尺度可依,不会因理解不同或别的什么原因而作出伤害公众感情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