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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坏历史建筑可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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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破坏历史建筑可罚10万
新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完成编制,将实行保护名录制
 

N本报记者 杨永敏 见习记者 宿小庆 实习生 温碧媛

本报讯 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日前,福州市城建委完成重新修订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编制工作,日前已就初稿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保护“一城七镇”

根据意见稿,市、区、县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福州将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公布及市政府已确定的保护对象。

根据意见稿,福州应保护、构建“三山鼎立、二塔对峙、样楼独秀、一线贯穿、内水萦绕、襟江带湖”的历史城区空间格局,延续“两山两塔两街区”的肌理、尺度和历史风貌,合理控制古城建筑高度和城市景观视线。

保护和凸显历史文化名城以“山城合抱、派江吻海”的大山水、大园林空间格局为依托,以“城为中心,江为纽带,山为背景”,整合、织补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以“一城七镇、一江二湖、百河润邑、群翠绕城”的格局,展示城市特色。

“一城”指历史城区,为1949年市区建成区内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地区,由古城区和城郭外的滨江地区(含台江城区、仓前城区)组成。“七镇”为历史城区外围的闽安、马尾、林浦、螺洲、阳岐、洪塘、南屿七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地段分三类保护

据了解,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地段分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三种类型,分类保护。

主要历史地段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3片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乌山、屏山、于山、冶山、西湖、马尾、林浦、螺洲、洪塘、阳岐、闽安、南屿等13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大桥头台江汛、泛船浦、马厂街、公园路、禅城花园、福建协和大学、鼓岭等7片历史建筑群。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导则,提出设计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区、县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个人破坏老建筑可罚款5万

意见稿也对相关罚则作了详细规定。根据意见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有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处罚。造成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擅自维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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