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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购物两次 吊销旅行社执照
争议最大条款或未作修改
23年来首次修改着重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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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购物两次 吊销旅行社执照
旅游法首次提请审议,针对旅游市场乱象,提出针对性制度设计
景区门票让游客望而却步
 

N新华 中新 中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但零负团费、景区门票价格高涨等问题仍然是前进的绊脚石,旅游法的出台有望遏制当前市场乱象,促进旅游市场有序繁荣发展。

【秩序】零负团费有望被取缔

背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

规定: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景区涨价应提前6月公布

背景: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公众发现,每年一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规定: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罚则】导游强索小费将受罚

背景:旅行社强迫购物,导游强索小费行为即使被证实,除了承担舆论压力,往往并无实际处罚。

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甩团罚赔三倍旅游费

背景: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

规定: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保障】确保消费者投诉有门

背景:旅游中遭遇黑导游、被甩客等难题应该找谁?目前消费者经常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地。对此,草案作了规定。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景区实行流量控制

背景:黄金周,一些景点常常人满为患,让消费者玩得闹心,而景区也不堪重负。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链接

旅游法已经酝酿了20多年

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尹中卿指出,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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