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是中国民生领域立法的重要一步。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目前,中国同时存在着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该治疗的得不到治疗,而非精神病的却被认定成精神病问题。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其后,该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因分歧巨大,时隔近一年后,该草案在第二次审议。就争议最大的强制治疗问题,目前披露的信息中看不出是否有作修改。
加强保护患者隐私
二审稿对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信息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提高医护人员待遇
在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次审议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此,草案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草案同时要求,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对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