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晏扬
《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昨日首次接受审议。由于在调研过程中一些人反映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因此该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比如设立城管警察。这引发舆论热议。(8月30日《南方日报》)
“城管警察”,到底是城管还是警察?这是首先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来看,城管警察似乎是受公安部门协助的城管,因为此,城管警察获得比城管更多更大的执法权,可行使警察的部分职权。也就是说,设立城管警察相当于扩张城管权力。
若如此,则充满隐忧。城管警察既拥有警察的职权,但又是不受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约束的城管,甚至于城管中还有“临时工”,连党纪政纪约束都没有。权力很大而约束小,这样的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如今城管滥权屡见不鲜,再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力,自然更是让公众放心不下。
如果将城管警察定位为“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警察”,那么设立城管警察或是一个积极的改革方向——将城市管理执法权收归警方,在扩充警力的同时逐步取消城管,使城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深圳市既然要设立城管警察,不如将其定位为“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警察”,而不是“拥有警察职权的城管”,以此为其他城市的城市管理探索一条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