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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规定18年未执行到位
教师资格终身制将逐步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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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规定18年未执行到位

 

N法制日报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如今看来,该政策并未落实到位。

近日公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提法,已有18载的漫长历史了。早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尽管义务教育法从教师法中的“不低于或者高于”删掉“高于”,仅剩下了“不低于”,更加贴近实际,执行难度系数也有所降低,但是,这变软的法律条款,也未得到很好的执行。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如今,“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再次被隆重抬出来,显然意味着这项公共政策并没有执行到位,以至于中央反复强调,屡屡承诺。去年8月,《人民日报》记者对此曾在广东省做过专门调查,当地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差一到两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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