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期作者 曹小芹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苏州有家保险公司推出一款婚姻保险,主要功能就是防“小三”,只能丈夫作为投保人妻子作为被保险人,一旦离婚,妻子将享受到保单利益的大部分。该保险公司负责人则称这是一款专门由丈夫买给妻子的保险,更能体现丈夫对妻子和家庭的责任感,但是,“夫妻在购买上述保险后,一旦离婚,我们不会对此赔偿。”(近日《现代快报》)
按照一般人理解,既然定位为“防小三险”,出现了“小三”且导致婚姻破裂,保险受益人就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婚姻破裂后,保险公司却一分钱不赔,“防小三险”从何谈起?
对这种婚姻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其实就是一个披着婚姻外衣的寿险产品。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打出“防小三”的幌子推销婚姻保险,出了问题又拒绝赔偿,有欺骗之嫌。
近年来,社会上“小三”现象增多,2011年全国民政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一季度,我国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在这个背景下,一些保险公司从中看到商机,推出所谓的“防小三险”——它虽然不够光明正大,但还能被人们接受,因为感情方面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也未尝不是一种补偿方式。可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算计,却拒绝赔偿,岂不是涉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