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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强调保障精神病人财产安全
接轨新刑诉法《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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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强调保障精神病人财产安全

 

N新华 中新 法晚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开始三审。据悉,如无意外,该法案会在本次会议上通过,或明年开始实行。

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强调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专家认为,三审草案有所进步,但在杜绝被精神病和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上,还存在不足。

财产保护新增财产保护救济规定

近些年,因为争财产而被精神病,或者精神病人财产被监护人侵占的案例时有见诸报端。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的规定,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草案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拒绝“被精神病”入院异议保护被指退步

据精神卫生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三类: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入院患者;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入院患者,指肇事肇祸的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和决定出院。

然而近年来,“被精神病”案例频出。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等。二审稿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

记者了解到,二审结束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二审稿在全国进行调研,部分省市专家建议,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规范收治程序,可有效预防“被精神病”的发生。

三审稿取消了“强制收治需72小时内做出诊断”的规定,改为“及时”。有专家认为,“及时”太模糊,还是应该明确。

长期关注该法的黄雪涛律师认为,三审稿解决了精神科医疗行业利益保障的问题,但在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权益保护上,缺乏救济性规定。

医护人员待遇有望获得适当津贴

目前中国多数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专业医务人员收入低、工作风险高等,造成专业人才队伍的短缺。北京回龙观医院作为亚洲最大的精神专科医院,该院职工的人均收入也仅相当于北京同级综合医院的一半,这使该院专业医护人员大量流失。凡此种种,都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康复,损害其权益。

草案二审稿作出规定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中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并明确提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审稿新增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专家称,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稳定好这个队伍,也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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