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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全国人大常会决定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10月23日,修法决定的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
新刑诉法于今年3月14日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中与新刑诉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条款,有必要进行修改。
首先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修改《监狱法》,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改为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旧规定为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
《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相关条款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但新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相关条款亦做了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程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新刑诉法中都做了修改完善,相关条款需要作相应修改。
涉及《律师法》的改动,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阅卷的程序有关。2007年《律师法》修订时做了相关细化规定,经进一步完善后被纳入新刑诉法,此次为保持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对《律师法》相关条文做了修改。
此外,李适时说,这次修法,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属于法律清理性质。这七部法律中其他需要修改的问题,可在今后的立法计划中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