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徐丰 通讯员 陈潇潇 付严
本报讯 近日,闽侯消费者吴先生在上街一家牛奶配送站点订购了某品牌的巴氏鲜奶。10月7日,吴先生发现当天送来的鲜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竟是9月21日,保质期为5天,显然早已过期了16天。
吴先生立即联系商家讨说法,商家承诺第二天下午派工作人员上门解决。但随后牛奶站点工作人员上门,只是为吴先生免费更换了一袋当天生产的鲜奶。对此吴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向商家提出免一个月牛奶费的赔偿要求,遭到商家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随后上街工商所介入,提出“按鲜奶售价的10倍赔偿”的解决方案,商家和消费者都表示可以接受。
工商提醒消费者,像吴先生之前让商家免费送奶一个月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属于过度维权,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