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昨日重阳,媒体大多关注的是社会该如何尊老敬老。其实,老人具体的生存状况也很值得关注。老人碰到问题或事关老人的问题,该如何解决。作为弱势群体,老人维权,更值得探讨。于是,本报今起推出特别策划——感恩重阳之老人维权。
N栏目主持 苏燕梅 洪必景
福州林依伯今年70多岁了,一家三口还挤在2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里,厨房、客厅、卧室全都集中在一起。
林依伯手里有一本房产证,是解放初期的,房子有100平方米。这20多年来,林依伯为了入住这套房,不知跑了多少趟,房子仍然没住上。眼瞅着自己的年纪一天天大了,林依伯找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忙。
接手案子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洪序耿律师和叶道明律师。洪律师仍然记得,林依伯拿出的资料除了房产证,还有一份赠与协议。
赠与林依伯房产的是徐女士,这套房子原主人是徐女士的姑妈,后来,她过继给姑妈当女儿。姑妈去世后,徐女士将房子赠与林依伯,要求他每年清明祭扫姑妈的墓,并要求他的儿子给姑妈当孙子。
赠与协议是以报告的形式存在,还盖有公章,里面记载的房屋面积是4厘5毫,折算成平方米,就是30多平方米。然而房屋实际面积却有100平方米,面积对不上,这成了法院驳回林依伯申请的理由。此外,法院还认为徐女士和她姑妈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洪律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他们积极地寻找线索。他们找来了四本当时的房产证,发现当时不论房屋面积大小,一间房都登记为1厘5毫,而4厘5毫是代表三间房,面积就对上了。至于徐女士和姑妈的收养关系,很多当时的老街坊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徐女士承认曾将房子赠给林依伯。
经过努力,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律师解析
受赠人未履行义务 赠与人可终止合同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继承,一个是赠与。
以前的农村,很多都存在着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从1991年《收养法》实施后,我国就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但《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这个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附加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条件的赠与属于附条件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使得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