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锟
我想问
连江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好心帮助朋友,却被摆了一道。原来,去年初,张先生的一个朋友王先生找上门来向他借钱投资。那时,张先生手头的流动资金也不多,就劝王先生去银行贷款。因为王先生没有固定资产,银行不肯放款。在王先生的恳求下,张先生拿出自己的房子做了担保贷款。
“没想到他会还不上,最后居然要我来帮他还贷款。”张先生说,今年3月份一年的贷款期到了,可王先生无力偿还,张先生自己把贷款垫上了。可半年过去了,王先生不仅没有还钱,还联系不上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可以起诉他吗?胜算大不大?”张先生很无奈。
我来答
蔡思斌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要提醒大家,为人提供担保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当重大的,且银行要求个人提供的担保均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意味着提供保证人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等同于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是可以任意要求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
在被债权人追偿,且已代为偿还借款前提下,担保人是可以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拒绝承担,可持原担保合同及已替其朋友归还贷款等证据,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其朋友立即归还帮其代还的款项,同时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所以,张先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他的朋友,但要提供原担保合同和替王先生归还贷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