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8版: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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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媒体人,现任教某大学新闻传播系。喜欢读一百年前的报纸,慢慢发现其中有血有肉的故事。
 

北京电今日参议院提议剪发议案规定,自宣布新令之日起,仅无辫者准有选举权。惟蒙古西藏青海人民剥夺选举权一层,则由政府颁令规定。全院乃大起讨论。

——1912年10月30日《申报》二版

剪辫子的大象

N麦李

民国初年流行剪辫子,影视剧经常演,看到屏幕上的封建余孽捂着被剪的秃发号啕,我们坐在观众席上忍不住笑了……直到看到这则新闻:一百年前参议院热议的话题,竟然是要不要剥夺留辫子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议员们有的说,剪发乃大势所趋,但不可操之过急;有的说,如果让边远地区人民免于此项条款,是否意味着不承认他们是中华民国的公民呢?还有人坚持共和就要剪发,剪发就是共和,要以极端手段推行之。这场荒谬的辩论很快由一篇引经据典的临时大总统令得以澄清:辫子是辫子,选举权是选举权,两码事。

民国初年对“民权”的分辨真是可大可小,可庄严可荒唐。大,可写成临时约法载入史册;小,则与留不留辫子,跟不跟男人结婚说话都有关系。当时女界要求参政权,带头女英雄沈佩贞,就在演讲时宣称,如果不达参政目的,女性应该团结起来用同一种手段对付男子,“未结婚者,停止十年不与男子结婚;已结婚者,十年不与男子交言”。

中国女人几千年没有女权,再争取不到,破坏力也有限,顶多当宋教仁宣读党章时因没提到“男女平权”,沈佩贞率领姐妹们冲上主席台将他胖揍一顿,然后到孙中山面前哭诉,“哭声震屋”。可是中国男人几千年都留发,忽然不让他留,南京临时政府命令他们“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尽净,有不遵者违法论”,显然此令行不通。不过,中国自古以来多有人持“大象走路焉能顾及蝼蚁”的历史观,所以剪发团作为一个奇怪的组织,迅速在民初各地风行。毫无疑问,这些手握利刃或假想自己手握利刃者把自己当成了大象。

1912年10月12日《申报》报道,“若干人聚集北京城门之外,执剪以伺,凡见有辫者须令去辫,始许入城,多数之人皆默不作声,听人为之剪去,仅有数人恚怒遁走。不及多时,地上发辫已成一大堆云。”这是北京,场面较为文明,山东烟台的剪发团,以步枪和剪子武装,不仅在街上见人就剪,还冲进洋人商店,强行剪去里面中国职员的长辫。剪发团执共和之剪,所向披靡。

然而,蚁民们并不总是默不作声。1912年7月,山东昌邑县由书差领头,将倡导剪发的议员、绅士等30余人杀死。接着,省里派人到县,不分青红皂白将名册上47名书差全行正法。等省里人一走,劫后余生的人们又聚众至主张剪发最力、早已被杀死的庞绅士家中,将其家属30余人一律杀毙,以抵47名书差之命。

一根辫子要了100多条人命,是否中国老百姓特别固执守旧难缠?

上海有位绅士,见剪辫者不积极,摆了个义务剪辫场子,不仅分文不取,还张贴公告说:“理发完毕,每人在茶馆内当场赠吃大肉面一碗。”三天下来,自愿前来剪辫者竟达254人之多。原来,100多条人命搞不定的事,有人客客气气请吃碗免费肉面就解决了。

1922年5月2日,民国十一年,《申报》总主笔陈景韩挥笔写下一则仅六字的新闻:溥仪昨剃辫子。如果历史有镜头,通常会定格在这一刻吧,蚁民们的辗转人生,终于成就了历史这只虚构的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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