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榕法
本报讯 福州一家服装公司名下的一辆奔驰车出了车祸,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该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过期。为此,该服装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表明其已尽到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要赔。
两审均判保险公司赔钱
2010年1月27日,福州一服装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为该公司的一辆奔驰S350L上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
2010年3月5日,驾驶员陈某驾驶这辆车途经沪昆高速公路江西省段时,撞上前方慢车道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导致两辆车损坏,但无人员受伤。随后,交警做出事故认定:奔驰车驾驶员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这家服装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提出事故发生当日驾驶员陈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法定有效期,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保险车辆奔驰小轿车损失价格鉴定为37.7万余元,第三者车辆雷克萨斯UVF46L小轿车损失价格鉴定为18.9万余元。
据了解,奔驰车的驾驶员陈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6日止,而此人于2010年3月18日才进行体检后申请换证。
见申请理赔遭拒,该服装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并未认定保险车辆驾驶员无驾驶资格,且在之后的驾驶证换证中也追认了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期间的驾驶行为,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鼓楼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保险赔偿金56.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观察:驾驶证过期引发拒赔案频发
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的法院都受理了因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而引发的理赔纠纷官司。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车主因粗心大意,驾驶证过期了也忘记去交警部门换证,出了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后,几乎都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常以投保单上有投保人签名或盖章的免责条款“无有效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为由而拒赔。很多车主一看,因未清楚理解相关法规,放弃了索赔。
法律界人士指出,保险合同中“无有效驾驶资格”拒绝理赔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然而,驾驶证的过期并不一定意味着其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就应当视为无有效驾驶资格的理解既不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合同的本意。福州中院的这一判例,解开了这一法律盲点,有助于提高车主们的维权意识,认清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的理据并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