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徐丰
本报讯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平潭工商局投诉称,其在平潭某私房菜餐馆用餐,结账后查看账单时才发现商家收取了10元钱的“空调费”。陈先生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退款处理,商家不肯,产生了纠纷。最终,12315工作人员对该私房菜餐馆做出了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商家退还空调费10元,并处罚款50元。
记者从福建省工商12315处获悉,该餐馆的解释是由于当天消费者更换了4次包厢,新来的服务员不了解情况,收取了10元空调务,应该属于软环境建设,是一种自愿行为,不能成为另收费的理由。即使要收取,也应在顾客吃饭前,向其说明需要交纳空调费,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