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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依法办案是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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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2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幼师虐童:依法办案是理性选择

 

N舒圣祥

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虐童女教师颜艳红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经温岭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补充侦查,其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此消息在网友中引发反响,不少人质问为何“撤回案件”,个别人甚至怀疑“有隐情,建议人肉此女家庭背景”。(11月6日新华网)

其实,早前媒体报道已介绍过,颜艳红来自普通家庭。更何况,就算她有关系,此案已成为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温岭司法机关怎可能在全国民众眼皮底下徇私枉法?

在我看来,这纯粹是一个司法事务问题——我们不能枉法轻判一个人,也不能随意重判一个人。颜艳红的行为确实恶劣,严重玷污了教师职业与教育界的声誉,这也是此案引发全国舆论齐声讨伐的原因所在。当我们从愤怒情绪中步入理性,不难发现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法律不够完善,现有的刑法中没有虐童罪。在这种情况下,温岭警方主动寻找现有法律中合适的罪名对颜艳红予以严厉处罚——寻衅滋事这项罪名是否合适,无疑值得商榷,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幼儿园很难说是公共场所。

也许正因为以寻衅滋事罪批捕颜艳红在法律上欠妥,此案才被退回补充侦查。我认为这是可喜的,法治的一大原则是“无罪推定”,即便颜艳红触犯了众怒,也不应该被随意罗织罪名惩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坚守,越是群情激奋的时候,越应该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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