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福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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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的对话 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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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市民,通过银行转给朋友10万元,但没签下借条;朋友拖欠不还钱,该市民很无奈
偷录的对话 法庭不予采信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黄建平
 

本报讯福州一男子,上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可是,该男子手里没借条,只有一张银行汇款凭证和一段偷录的录音。凭汇款凭证和录音,在无借条的情况下,能否认为这起纠纷是借贷关系?近日,福州市中院终

审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认为该男子汇给对方的10万元钱是借款。

福州市民刘某称,2009年1月15日,被告陈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当天,刘某就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陈某银行户头转账10万元。钱借出去了,陈某却一直没还,刘某着急了,一直催促陈某还钱,无奈陈某一直拖着。刘某表示,他偷偷录制了一段自己和陈某的对话录音,随后就上法院起诉了陈某。

庭审中,刘某拿出银行汇款凭证和一段偷录的录音,录音中,是刘某与陈某的对话,可以证明两人借贷关系存在,但是陈某却否认了,表示录音中并没有他的声音。

仓山区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双方产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可是,仅凭刘某的单据和录音,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终,仓山区法院驳回刘某的诉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进行了终审。法院认为,银行的单据仅能证明刘某向陈某汇了10万元钱,但不能证明这笔钱是借款。至于刘某提交的录音,是刘某单方制作的,既无法确定谈话的时间、地点,也不能证明对话双方中包含了陈某。最后,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偷录的录音能当证据吗

在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秘密偷录采集的录音,在法庭上有没有证据效力呢?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并不能一概而论,而

要看偷录的行为有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手段是否合法,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根据有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

反法律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偷录偷拍不违反法律,就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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