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黄凤
本报讯 15岁少女在包装厂打工时,右手手指被机器压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厂方意见不一致而诉至法院。记者昨从莆田城厢区法院获悉,经法官多次调解,少女获赔4.5万元。
2011年10月,刚刚初中毕业的15岁少女小严,跟随母亲在一家包装厂打工,每天工资60元。10月25日,小严在上班时不慎被压模机压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严右手两个手指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包装厂支付小严的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小严为劳动功能障碍7级伤残。
因包装厂在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后,拒不赔偿小严的其它损失,小严家人向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仲裁由包装厂赔偿小严各类损失11万余元。但包装厂老板不服仲裁,认为“小严是来厂里给她母亲帮忙的,没有正式聘用,不存在工伤”。今年9月,包装厂老板向城厢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案情争议性不大,双方在约谈时均有调解的意愿,便约来双方进行调解。在经办法官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包装厂一次性赔偿小严4.5万元(不含此前已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