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本报讯 元宵夜买来烟花,莆田人徐某邀请朋友一同欣赏,不料,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徐某被炸伤左眼。徐某事发后发现,该烟花上的文字都是英文,没
有产品合格证和厂名厂址等。为此,徐某将烟花销售商、供货商等告上法院,索赔近27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供货商黄某负全责,赔偿258007.52元。
本来要庆祝元宵却住到医院
今年2月3日晚,徐某等人在朋友陈某经营的锯石场燃放烟花庆祝元宵。其间徐某搬出一筒由陈某购买的3寸25发烟花,在点燃该烟花时,整筒烟花突然爆炸,徐某的左眼被炸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徐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事发后,出售烟花的杨某武、杨某飞支付给徐某医疗费7.5万元。
据了解,徐某所燃放的烟花是湖南浏阳市夜秀出口花炮有限公司委托长沙湖甬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以每件162.5元向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黄某销售,黄某以每件175元销售给杨某武、杨某飞,杨某武、杨某飞又以每件190元卖给陈某。
陈某介绍,该烟花包装上的文字都是英文,没有产品合格证和厂名厂址等。7月3日,陈某将出售烟花的杨某武、杨某飞、烟花供货商黄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69455.83元。
供货商负全责但可向生产者追偿
庭审中,对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各被告各执一词。杨某武、杨某飞辩称,是帮陈某代购烟花,烟花款至今未收回,其与徐某没有直接买卖关系,且存在缺陷的烟花由黄某供货,其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黄某称,他持有销售烟花的经营许可证,销售给杨某武、杨某飞的烟花是合格产品,他并不知杨某武、杨某飞将烟花销售给徐某,且二人所销售的烟花并不全在自己这边购买的。
法官告诉记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是侵权责任,仅是代生产者或供货者进行赔偿,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武、杨某飞已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且没有证据证明因杨某武、杨某飞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供货者即黄某对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258007.52元承担赔偿责任,两人已支付给徐某的7.5万元予以扣抵并可向黄某追偿。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